民间借贷个人出借是否是盈利性行为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1:27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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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据李有星介绍,在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》设计中,已经考虑到民间借贷备案可能引起的借款收入利息所得税问题。如果登记出借的资金、收入信息直接作为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,显然会对主动来登记的出借方是一种打击。因此,在制度设计上,《条例》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义务人是借入方而不是出借方,借入方没有缴纳所得税问题。出借方是自愿登记备案,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借贷安全和债权权利的实现,减少债权实现和诉讼成本。
“现在需要明确的是,民间借贷的企业出借方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,如果要征税,其重点也是个人出借方。”李有星强调。
“关于民间借贷的税收问题,应当根据其特点确定,不可一概而论。目前民间借贷之所以隐藏信息并逃避法律监管,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不交税。”岳彩申表示,就营利性的民间借贷而言,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逃税,而不属于合理避税。因此营利性的民间借贷都应当征税。
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收入,我国税法的规定是明确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《实施细则》均规定了借贷利息收入的纳税额和税率为20%,以及缴纳方式。
据岳彩申介绍,对于营利性的民间借贷,由于无法掌握其准确信息,就谈不上具体征税的数额。根据不准确预测,全国民间借贷可能在3万亿元至10万亿之间,如果严格按照税收的规定征税,数额应当还是比较大的。